中国海洋大学档案鉴定、销毁制度
为了优化馆藏档案,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档案局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》的有关规定及《中国海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保管期限的规定,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本着“审查从细、留存从宽”的原则进行鉴定,经鉴定后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销毁。一、学校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,其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长、立卷单位负责人、档案馆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。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,小组负责鉴定工作。二、凡是销毁档案,必须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、批准,并编制销毁清册,写出书面报告。销毁清册报告上必须有鉴定小组负责人、立卷单位负责人、档案馆负责人签字。三、销毁档案时,应由档案馆、立卷单位、纪委监察处共同派员监销。四、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,应当按照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销毁的档案;档案销毁时,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,不准出卖或做它用;销毁后,监销人应当在档案销毁清册报告上签名,并将监销情况报告立卷单位和档案馆负责人。五、档案馆负责将鉴定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立卷,存入全宗卷保存,并在相应的目录上注明“已销毁”。六、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。附件1:档案销毁清册报告本销毁清册共_____