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海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(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管理,规范档案收集、整理工作,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,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,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(主席令第47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72号)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27号)和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档案,是指学校在从事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、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、载体的历史记录。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,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。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,建立统一制度,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。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的原则,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,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。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第五条学校设档案工作委员会,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任,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,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主任、档案馆馆长、部分二级单位负责人、档案馆副馆长为委员。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: (一)围绕档案资源建设、信息化建设